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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必須知道的法律思維 – 創業政策

作為從傳統行業進入網際網路產品創新領功能變數的探路人,天同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蔣勇以其多年的法律行業經驗,同我們分享了他對網際網路創業公司人財物的深刻理解。

創業團隊的股權配置

首先說人,說到底,要靠股權跟公司連線起來,首先遇到的就是股權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幾個律師和網際網路創業團隊在一起討論時,我們發現問題一大堆。首先,要不要分股權?第二,怎麼分股權?第三,什麼時間分?第四,分了之後分錯了怎麼辦?經由創業的人可能覺得這幾個問題不是問題,但是我還是分享一下吧。

 

第一,我覺得肯定得分,那麼多做網際網路創業的夥伴們,憑什麼跟著你一個律師事務所混呢。

 

第二,什麼時候分?畫一個餅,什麼都看不見,跟人分,肯定不合適,所以,我理解應該等到創業已經有一定眉目之後再去分會更好。

 

第三,分多少?怎麼分?這個恐怕是最大的難題,我們內定也做過很多討論,分股權的人,一定是因為它的資源和它的能力是我們創業團隊不可或缺的,有句話說的特別好,能用錢解決的是最簡單的問題,只有得不到的資源和人才才值得用公司創業團隊有限的股權去留住他,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還有,分完之後,如何調整?調整本身恐怕是我們創業團隊對於未來公司股權預期管理的過程,大家必須明確,在創業初期和產品創新階段,股權並不是一個私有財產,並不是一個私有財產,它是我們大家各自承載創業夢想的一個載體。

 

所以,我們主張當創業團隊運行一段時間之後,如果發現起始的股權配置不科學、不合理,創業團隊應該坐下來心平氣和的重新討論股權配置模式。當然,接下來還會遇到更麻煩的調整情況,當然,我們目前還沒有遇到,但是有些產品創新團隊就會遇到這種情況,幹一年多之後,有人要離職,而且他是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成員,羽翼豐滿了,有其他創業團隊拉他,他要離開,這部分股權怎麼辦?

 

我相信肯定有人遇到了這種問題,我們過去也曾經由接受過一個創業團隊的咨詢,說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他遇到的是一個打起來的官司,持有 15% 股權的股東要離開,要求把股權拿走,但是公司從創業長期考慮,認為這個產品還需要七八年、四五年才能成熟,現在就把這部分股權帶走,不利於繼續激勵繼續創業的員工,所以要求收回,雙方鬧的很僵,最後打到法院,和解過程中,公司留守的股東說:你要不把 15% 交回來,我們就另外設一個公司,你持有 15% 的公司成一個空殼。

 

這句話說起來容易,其實他們自己脊背都發涼,要放棄創業一年多的品牌和通路是不容易的,最後達成一個協定,以股權當時實際價值的 10 倍左右回購,這其實是一個慘痛的教訓。

 

關於公司股東離職以後股權的回收,實際上可以在創業初期的股權配置協定當中明確的予以約定,並且可以事先確定回購價格,事實上這個條款是事先鎖定未來類似風險的條款。當然,還有一些情況,我們給他了期權,對於離職員工的期權要不要收回的問題也是令人糾結的問題,一般認為,如果還沒有達成行權條件的期權當然要收回,難度在於對於已經成熟的、已經可以行權的期權怎麼辦?公司控股股東一般認為期權本身是一種激勵員工的行為,如果你離職,即便已經形成的期權,我也可以免費收回,我認為這個意見並不妥當,如果真這麼幹的話,會讓公司留下來的員工心寒。之所以能夠拿到成熟的期權,還是為公司付出了汗馬功勞的,這種情形下,如果無償強制收回,給人的感受非常不好,不利於公司的文化建設。

 

創業不可忽視法律思維

 

當然,還有更複雜的情形,還有創始人提出離婚的,而且是上市之前,大家都知道,離婚馬上牽扯到財產分割,大家別笑,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連我這個門外漢都知道這個故事,大家應該知道,最後雖然說這樁事件被和解了,但是之後大家長了一個心眼,投資人一般會要求創始合夥人尤其是控股股東要在公司《章程》當中寫明或是要跟自己的配偶簽署協定,創業公司股權由創始人個人擁有,配偶放棄對這部分股權財產權利的主張。

 

我們國家《婚姻法》規定,雖然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公有的,但是並不排斥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在座的都是創始人,心理還好受一點,如果你談這個條件,創始人肯定說這樣不行,我在這兒搞公司,回家老婆就跟我離婚,說你跟我訂這個啥意思,是不是覺得我要跟你離婚呢,這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的事,一般建議是你可以跟配偶好好商量,說這是為了上市需要,你不要主張這部分權利了,但是房產、車都算你的,我除了拿股權之外,其它都不要,淨身出門,看看這樣能不能說通。

 

還有說起來不吉利但是也得提示一下的,就是創始人死亡的情況,如果出現創始人死亡的情形,惡果是會有一大堆繼承人繼承股權,公司股東會上出現一了堆七大姑八大姨,創始人股權配置有關協定當中,也可以就創始人的股權在出現繼承的情形下由公司折價收回的關聯條款約定。股權的故事說兩三天都說不完,但是,其實在如何配置的問題上,真的有過一些慘痛的教訓。

 

一開始成立時,兩個哥們說:“咱們又是哥們,又是親戚,對半分股權吧。”結果公司做打了,上市了,對公司的經營發生不同意見了,吵架了,吵到最後打起來了,那就看誰的功夫是真的了,這恐怕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5:5 或是 3:3:3 的模式都是要不得的,會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徹底失靈,法律上有一個詞語,聽起來蠻可怕的,叫公司僵局,有時候公司董事會開不下去了,雙方開始搶公章,最後怎麼辦?只會有兩個惡果,一方被迫轉讓股權,要麼解散。無論如何,要對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做更好的安排。我相信,其實在座各位創業思維是足夠的,但是,在創業過程中要把法律思維建立起來。

 

分紅權與決策權的個性化設定

 

1/3、1/2、2/3 在公司股權設定上意味著什麼?如果擁有 1/3 股權,為重大事項有否決權,你就說老子不高興,這個事我不同意,就做不出這個決議;擁有 1/2 股權,擁有對一般事項的表決權,當然,如果擁有 2/3 股權,對重大事項有決定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大家可別小看這件事情,我接下來還會給大家舉兩個例子,說明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如何導致一個優秀偉大的公司的誕生。

 

往下發展時,一定會涉及到財的問題,一個好的創意產品,從孵化到成熟,一定少不了資金的作用,我們一定會引進投資,有幾個媒體報道我們天同之後,也有一個媒體好心的問我們,說如果我們認識的投資人有想投你們的想法,我當時回答是我們不缺錢,我真實的想法是擔心他不太了解法律這個行業,他的錢進來以後把我控制了,那就麻煩了,我可能計劃想做十年的事,他告訴我三年我得離開,所以我得把股權變現,那就麻煩了。

 

對這個律師事務所、對這個產品的心態,沒有人會比我們這些創始人更喜愛和更珍愛它,因為它就像我們的孩子,但是,在投資人眼裡,你們知道它是什麼嗎?

 

它是豬,不是站在風口上的豬,是會被一刀宰了的豬,豬都是養在圈裡的,目的養成熟以後賣掉,在座的如果有投資人,別生我氣,我只是說說我當時的真實想法。我認為這些問題不是不可以解決,是要看我們有沒有足夠的智慧來解決,你把我當豬,沒關係,又能吃,又能喝,又能睡,還能把圈做大了,甚至還能把北京的圈開到全中國去,當豬就當豬,但是你不能真的把我當豬,我得有決策權,我得有智慧,我得說話,對於這個行業,可能你不如我懂。

 

最簡單的例子京東,大家知道強哥最厲害的地方是什麼嗎?七年時間,他融了 20 億,你知道他丟了多少表決權?他現在還直接或是間接控制擁有 83.7% 的表決權,哪怕其他股東擁有在座的股權,還是劉強東說了算,京東七年了,七年時間,多少人認為他上不了了,又跟阿里競爭,他能上的了嗎,要沒有劉強東這麼的堅持,他們一些技巧性的安排,能做到用了人家錢還不給人家權嗎?

 

當然,他個人持有的股份數只有 20% 左右,也就是說他的分紅確實少很多,只要你能讓我把這個事業做成,能讓我決定事,錢你都拿走都沒事,我估計很多人都是這個心態,分紅權和表決權了分離是可以繃緊的一根弦。

 

京東怎麼做的,三個手法:第一,優先股;第二,排他性的股票投票權委託;第三,雙層股票設計,這三點是他利用的最最嫻熟的。

 

還有一個並不遜於他的例子,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在公司章程個性化設定上,恐怕馬雲做到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以至於他的湖畔合夥人制,大家都知道,他去香港上不了,有障礙,現在正在美國等待上市,湖畔合夥人制在股權方面最核心的要點就是公司董事的提名權由若干名叫做合夥人的人所擁有。2005 年,在融資過程中,雅虎投資時,雅虎居然在 5 年時間內只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大家都知道阿里最大股東是軟銀,軟銀持有的股份數是馬雲的 4 倍,但是控制阿里巴巴的是孫正義還是馬雲?恐怕沒有人會懷疑。大家一定要對公司章程做個性化設定,尤其分紅權和決策權。

 

你腦子裡的東西,實際上可能就是商業秘密

 

做這麼多,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物的誕生,一個好的創意產品到最後能夠推向市場,就是我們今天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產品、產品,在法律上有這樣一些陷阱,我們不違法,不侵權,也不被侵權,不違法,不違法誰都知道,到卡拉 OK 唱歌。一開電視機,首先是拒絕黃賭毒,我也相信你不會做違法的產品,你們見過多少產品上市時在廣告上宣傳我這是最快的、最全的、最新的,見過嗎?咱們不說哪家,是見過吧,這就涉嫌違法,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可能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我們發佈一個活動,我們一定會在最後寫上一句:本活動條款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也是違法,這是格式條款當中的霸王條款,有可能遭受工商局處罰的,不違法好像沒那麼簡單,還是得多聽聽律師的意見。不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好理解,更麻煩的是對政策動向的掌握,產品創新,你幹的事情是別人沒干的,你或許改變了一個交易結構,你或許改變了人們的一種習慣,甚至你改變了整個社會的管理模式,過去的法律沒想到過這些,沒來得及反映,所以,在這方面的灰色地帶你愛怎麼做怎麼做。

 

但是,一旦形成影響了,有可能的風險出現了,國家政策和法律就該出來管你了,這一年來,最紅火的網際網路金融,尤其是 P2P 和眾籌網站,恐怕在這方面一定要多繃一根弦,現在很多 P2P 和眾籌網站都會設一個自己的資金池,這個平台又可以動用。

 

據統計,到現在為止,中國 P2P 網站的平台「跑路」的幾乎每天都在發生,這個風險勢必會引起監管機構的關注,關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辦法,到現在遲遲沒有出來,但是,前幾天央行前副行長吳曉靈公開表態,說 P2P、眾籌等網際網路金融的平台監管底線是純訊息平台,在創業過程中要時刻關注政策變化可能給我們帶來的法律上的風險。

 

我們不要主動侵權,這些年以來,大家腦子裡一定有這個印象,中國政府和中國的法院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是越來越大,當然,對大家來說,這是很好的好訊息,但是,也會有些創新領功能變數的模糊地帶難以判斷到底是不是侵權。

 

我們看到,廣州日報告今日頭條了,我們以為法院肯定出個態度,這個事到底能不能幹,誰知道他們又和解了,國家新聞版權局立案調查,搜狐在 6 月底起訴了今日頭條,我們還要看結果怎麼樣,像今日頭條這種創新性的基於聚合的平台,對新聞的連結尤其是對於新聞改善的轉碼到底構成不構成侵權?我自己也很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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