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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投資人應有的法律意識 – 創業故事

一、公司應注意的法律意識

公司有獨資、合資、股份制等,成立時要有出資人及出資證明,經營範圍、稅務、消防、衛生等許可證明,以及僱傭員工勞動合同和工商登記。所以在籌備成立公司時,一定不能草率從事,否則公司成立不合法就不能經營運作,甚至會受到行政處罰。

公司又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中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以註冊資金為限承擔責任(無限公司則以出資人的全部財產,內含家庭財產承擔責任)。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到關聯證券交易所融資,發售公司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買賣,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須得到證監會批准。非上市公司則不能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而只能在公司內定股東之間和合作單位之間進行股票轉讓,而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像轉讓股票不得超過200人,否則就構成擅自發行股票、非法籌資等,需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成立後,面對社會,面對客戶、消費者,也有一系列問題需注意。如:經營範圍不能超越註冊登記的範圍,產品或服務質量要保證,稅收交付應遵守規定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影響公司的信譽。

上市公司則要按時公佈經營業績,按規定分紅派息,禁止內幕交易等等,否則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甚至被迫退市。

二、投資人應注意的法律意識

中國在目前投資通路有一些,但並不多,且收益也不一定大,最安全最穩妥的當屬存銀行得利息,雖然存款利率在提高,但若物價不斷增高,收益相對不大,甚至會出現負利率。

而投資於黃金、外匯、房產等,則需較大量的資金,且要熟悉這些方面的行情和關聯訊息;投資郵市、古董,這需要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買賣股票雖然簡單易行,但股市漲跌難料,正可謂“十人中,只有一人賺,二人平,七人虧。”要想在股市中通過低價買高價賣賺取差價,其難度是很高的。著名股神巴菲特、索羅斯,他們並不關心股市的短期行情,而注意研究分析公司的業績和行業經濟環境,才穩賺而成為股神。

而且在投資股市中,還有投資所謂原始股,即購買還未正式上市的非上市公司股票,雖然這些公司通過電話,會議,媒體甚至政府有些部門或某些官員介紹,宣稱將在國內外上市並會有高額回報為誘餌,使投資人信以為真,上當受騙。投資人非但得不到高額回報,連股息分紅都得不到。因為有些非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不規範,根本上不了市。即使有的上了市,但投資人也不一定就是該公司的股東(沒有經由工商登記);即使個別公司的股票通過各種通路在國外上市交易,也認可投資人可買賣該公司股票,但投資人要拋售其手中的股票,也是難上加難,且價格並不會高,而需支出的費用卻很高。若這些投資人向公司要回投資款也是難上加難,即使舉報到公檢法部門,也會被長期拖累,遇到先刑事後民事,以及各種法律程式的糾纏。最後還會遇到公司無錢退償不了了之,甚至被認為投資人也有錯而得不到退償。所以,投資人要緊緊摀住自己的腰包,要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三、公司中的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應注意的法律意識

大量的社會現實是一些大股東聘請的專業經理人成為了公司管理層,而大量的中小股東雖也為公司提供了財務資源,但是實際上他們處在公司管理之外,而大股東和經營者即管理層在公司裡直接從事管理工作。但實際上大股東和經營者與中小股東的目的並不完全一致,中小股東的權益經常受到大股東和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雙重損害。中小股東應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充分利用《公司法》及其他關聯法律規定制約大股東

中國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與修改前的《公司法》相比,這部法律作了多個方面的追蹤修訂,本次修改後的新《公司法》健全了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這些都反映了社會的呼聲,有利於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對中小股東來說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符合當今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

例如有一當事人是公司的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也不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公司借口經營困難有好幾年沒有分紅,而實際上公司經營還是不錯的。小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公司書面要求查閱公司賬簿,但受到公司管理層的種種刁難,提出各種借口和理由不給當事人查閱。當事人請求筆者向公司發律師函。公司收到之後給出答覆是可以查閱,但查閱日期定在法律規定日期的最後一天;當事人去了之後,公司負責人又以臨時有急事離開了公司,使當事人查閱賬簿目的落空。顯而易見,公司管理層的行為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新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筆者代理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通過訴訟制約了代表大股東利益的管理層行為並為爭取當事人的其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還有其他保障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規定。比如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是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是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是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這樣中小股東在選舉中使自己推選的候選人有可能當選,取得與股份相應比例的董事會席位,從而可以防止大股東完全壟斷、操縱董事會局面的出現。

在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出資較少的中小股東對公司影響力較弱或是幾乎沒有什麼影響力。在實際的公司運作中,中小股東由於其股權分散,表決權少,再加上長期以來對公司的生產經營不瞭解以及權利保護意識的淡漠,其經濟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一些持股達到一定比例、一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或是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或是監事拒絕提起訴訟的,或是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會給公司造成難以禰補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是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而規定的中小股東派生訴訟,可以有力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的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一些大股東可能會在公司增資時以特別優惠的價格得到新的股份進而擴大股份的佔有額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力;同時也有可能在股份回購時以非常低的價格回購中小股東的股份,侵害其財產利益;甚至有可能利用公司併購重組等模式將不聽話的小股東排擠出公司,這些都使公司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產生了激烈的衝突。

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回購請求權可以說是中小股東利益保障的一個安全離開通道。在其他救濟手段沒有什麼效果時,中小股東可以憑借此權利離開公司,從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在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是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是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中小股東可以根據此規定要求大股東和管理層履行誠信義務,可以切實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次修改後的《公司法》不僅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同時加強了對股東權益的司法保護,對於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加強了法律保障。另外,中小股東也應加強對公司聘請的專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和考核,這也直接關係中小股東的切實利益。

(二)加強對公司聘請的專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取管理者等權利。”中小股東在公司聘請專業管理人員時應充分發表並行使自己作為股東的權利。

我們知道,經營者的目的和股東不完全一致,經營者有可能為了自身的目的而背離股東的利益。比如,經營者為了自己的社會地位、報酬、增加閒暇時間、避免風險等而不十分賣力為公司工作。因此,中小股東可以利用自己的股東身份參與選取管理者,並建議公司為了防止經營者背離公司和股東目的而採取下面的模式或機制來制約公司的經營者:

1、 監督

對經營者進行監督,這樣可以減少經營者違背股東意願的行為,一旦經營者背離公司和股東目的時,減少其各種形式的報酬,甚至在必要時解雇他們。

2、 激勵

建議公司對經營者實施激勵計劃,使經營者分享公司增加的財富,這樣可以鼓勵他們採取符合公司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行動。從而切實有效的增加股東的利益。當然,還有其他很多模式方法,這裡就不再一一贅述。

風險不可避免,投資收益有期。只要公司和投資人注意增強法律意識,利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付諸實踐,才能使資金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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