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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員工辭職問題? – 企業管理

員工離職內含員工跳槽、辭退員工、協商解約和勞動合同終止四種形式。其中協商解約分為由員工提出和由用人單位提出兩種,主要是指一方提出解約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主要內含合同到期或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企業破產清算等。
(一)員工跳槽
1. 概念:員工跳槽主要是指員工主動離職。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2. 分類: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預告解除主要內含:1. 試用期內提出離職的,職工提前3天知會單位;2. 轉正後在合同期內提出離職的,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
即時解除主要是指在用人單位存在不合法情形的情況下,如拖欠薪資、不交保險、侵犯員工權利等,職工可以即時解除,無需提前告知。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知會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知會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是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是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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