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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計劃生育能否享受產假待遇 – 創業故事

針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我國的立法做出了很多努力,有很大的成效.例如在勞動法領功能變數,我國關聯法規規定:女職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產假.此外,還有產前檢查假、流產假、男方陪產假等.對於晚婚晚育、多胞胎、難產等,還有增加產假天數的規定.另一方面,我國有非常獨特的計劃生育的政策.對於違反計劃生育的,關聯國家公職人員或事業單位的員工將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對於違反計劃生育的,企業等法人組織由於無權做出行政處罰,面臨能否不給予休產假或是不給予產假待遇等情形,是讓許多企業管理者頭疼的問題.

案情簡介

王某於2002年入職某服裝公司,從事業務部的工作,入職時已有一個三歲的女兒.2009年3月份,王某意外發現自己懷上計劃外的第二胎.2010年11月,王某開始向服裝公司申請休產假,並要求公司照常發放其薪資,另外對於生育保險不能報銷的費用,要求公司支付.

服裝公司則認為王某是違反計劃生育生第二胎,若同意王某的申請,那麼可能會在公司內定引起”不良”的示範效應,也大大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因此,服裝公司只同意給予王某2個月的假期,但是期間不予發放薪資,也不發放其他三期待遇.

本案中,服裝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讓我們先來看看業界的不同看法:

觀點一:

王某屬於計劃外的第二胎,服裝公司可不參照標準法定天數給予王某休產假,只須酌情給王某休假天數,且休假期間無需支付產假待遇.

觀點二:

產假是法律給予三期員工的保障,服裝公司應當給予王某不低於90天的法定產假天數,並且應當足額支付王某的產假待遇.

觀點三:

服裝公司應當給予王某休足法定的產假天數,但是無須給予王某產假待遇.

案例分析

筆者支援第三種觀點.《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身體健康、分娩休假的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因此,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假期,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的批准.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是從基本人權出發,考慮到婦女的生理健康問題,不需要考慮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就應當享受產假.到這裡,第一個是否給予產假的問題給出了肯定的答案.但到了第二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某產假薪資,則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接下來我們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第四十一條中又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上述系列規定,可以說明生育保險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貫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關聯保險待遇的.

對此,各地的地方政策法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應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3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薪資待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4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還進一步規定:”已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應當退還.”我們從上述列舉的地方規定都可以看出,違反計劃生育的女員工是不享受生育保護的福利待遇,還需要支付社會撫養費等費用.

因此,筆者提醒,需要區分產假與生育待遇兩個法律概念,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前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之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是法定的,無論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規定.但產假待遇是生育保護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符合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的.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但只要存在懷孕和生育(流產)的事實,女職工提出要求休產假,用人單位應予以核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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