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授權和其它可能的結局 – 創業故事
專利申請經由審查程式,就進入授權階段。然而,並非所有的專利申請都能批准為專利。一般來說,專利申請經由審查程式,可能有四種不同的結局:申請被主動撤回、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被駁回和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對於不同的結局,申請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準備或辦理不同的手續。 1.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 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由於情況的變化,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撤回專利申請。例如: (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的; (2)發現申請檔案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無法批准,或是保護範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 (3)發現申請缺乏專利性,進行一步程式已沒有意義的; (4)申請人要求申請保密專利,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申請人經考慮認為將發明保密更有利的。 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送出“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一式兩份,寫明請求撤回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並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委託專利代理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代辦手續,但應發附具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 專利申請一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復。 發明專利申請在進行公佈準備程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後不再公佈,但在進入公佈準備程式以前撤回的,申請將照常公佈。公佈準備程式一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不提前公佈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即進入公佈準備程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誌第15個月進入公佈準備程式。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以前提出。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式,申請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將照常公告授權,並出版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佈以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前撤回的,專利局應當對其申請案卷予以保密;並且按照公佈及公告以前的申請案卷一樣進行管理,直至案卷銷毀。 2.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在審查程式中,申請人無正發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特殊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這裡面有些是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方面的考慮不願將程式進入下去,故意不去辦理手續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式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 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情況,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都要發出視為撤回知會書。知會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申請人職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知會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送出“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發繳納的費用。補辦手續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例如,申請人因病住院,耽誤了辦理實審請求的期限,因而申請被視為撤回,這時申請人如要求恢復申請,應當送出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繳納恢復權利手續費,補辦實審請求手續,補繳實審請求費。 請求恢復權利需經專利局批准。專利局審批的主要依據是: 1恢復權利請求書和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其它應當補辦的手續和應當補繳的費用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知會書後兩個半月內完成的; 2提出的正當理由是否成立,一般來說,只 申請人沒有過失或是過失可以原諒的事由才被認為是正當事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作出決定知會申請人。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復的知會後15天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出行政復議。 3.駁回申請及請求覆審 在審查程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後,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知會申請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知會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請求覆審應當送出“覆審請求書”一式兩份,在其中說明覆審的理由,覆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提出的事項請求進行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為了支援覆審理由或是消除申請檔案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覆審進,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檔案或資料,也可以對申請檔案的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覆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請求覆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覆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格式,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覆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覆審委員會特殊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覆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覆審請求被受理以後,一般先要將覆審請求書及其附件,特別是經申請人修改過的申請檔案送交原審查部門進行複查,稱為前置審查,覆審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再進行覆審並作出決定。覆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覆審請求。 (2)確認覆審請求理由成立,或是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後,申請檔案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復原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覆審決定應當書面知會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趣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專利覆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覆審決定為終局決定。 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在覆審期間仍應按規定繳納申請維持費。滯納期以後仍未繳納維持費的,申請視為撤回,覆審程式終止。 4.授予專利權與辦理登記手續 發明專利申請經由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沒有找到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知會書”和“辦理登記手續知會書”,知會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專利權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所以,辦理登記手續是專利授權階段申請人應錄辦理的一項必要手續。現說明如下: (1)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登記手續從專利局發出授權知會書以及辦理登記手續知會書之日起啟動。申請人接到這些知會書以後,應當自知會書右上方專利局加蓋的發文章日期起算,於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知會書。 (2)登記啟動後對其它程式的影響 登記手續啟動以後,被知會將要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再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也不和再作為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在對該申請授權知會發出後提出的,以該申請為基礎的要求本國優先聲明,專利局將按優先權聲明視為未提出處理。對以該申請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請,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登記手續啟動以後,申請人提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除變更位址以外,均暫停辦理,待授權程式結束後,再行辦理。所以這些變更情況將不在專利證書上反映,但將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3)頒證日的確定 被知會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其在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和頒證日為同一天。按照專利局的辦事規程,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申請其頒證日按照下式確定:頒證日=授權知會發文日+3個月 (4)辦理登記手續時,不必再送出任何檔案,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內含公告印刷費用)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就可以了。授權當年的年費數額,就是授權(或頒證日)所在年度的年費。但是,對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在登記手續知會書發出以前,已經繳納了授權日所在年度的維持費的,不再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可以減緩,但不能滯納。 (5)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後的權利恢復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申請人耽誤期限是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恢復權利的請求應當在接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知會書之後兩個月內提出,同時應當補佃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和繳納規定的恢復權利請求費。視為放棄後恢復權利的程式和要求與申請視為還原後恢復權利的程式和要求是相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