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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區別 – 創業故事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夥人(GP, General Partner)。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或是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是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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