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管理體系】
面對擁有龐大消費客群的中國大陸電商市場,僅一海峽之隔的台灣應如何掌握此一成長潛力無窮的商機,即為政府及台商應審慎思量的課題。
我們必須聊解:中國大陸【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管理體系】
中國大陸【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管理體系】
1.管理政策層面:
(1)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業務範圍和開放順序結合中國大陸外匯管理體制現狀,建議中國大陸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遵循先經常性項目後資本性項目,先貨物貿易後服務貿易再至虛擬交易,先出口後進口的順序逐步推進。
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循先開放境內機構,慎重開放境外機構的管理原則,限制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外匯收支範圍,暫時禁止經常轉移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通過電子支付通路跨境流動,做好對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登記及支付機構結售匯市場准入制度:
一方面,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主體(除個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匯局辦理關聯訊息登記後,方可進行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登記制度。
另一方面,對支付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業務範圍、外匯業務監督等方面參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標準,建立跨境支付業務准入機制,對具備一定條件的支付機構,給予結售匯市場准入資格。
外匯局可在一定範圍內賦予支付機構部份代位監管職能,並建立銀行與支付機構責任共擔機制,形成多方監管、互為監督的監管格局。
(3)適時出台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外匯管理辦法:
將跨境電子外匯業務納入監管體系,在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適時出台《跨境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外匯管理辦法》,對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真實性審核職責、外匯資金交易性質、外匯資料管理、外匯收支統計等方面做出統一明確的管理規定。
2.業務操作層面:
(1)將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主體納入外匯主體監管體系結合現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理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建議將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交易主體納入外匯主體監管範疇,充分利用現有主體監管結果實行分類管理。
一.跨境電子商務中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時,外匯局應依據已公佈的機構考核分類結果,有區別的開放跨境電子商務範疇。
電子支付機構在為電商客戶辦理跨境收支業務時,應先查詢機構所屬類別,再提供相應跨境電子支付服務。
二.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時,除執行個人年度購結匯限額管理規定外,支付機構還要健全客戶認證機制,對屬「關注名單」內的個人應拒絕辦理跨境電子收支業務。
三.將支付機構納入外匯主體監管範疇,實行考核分類管理。
(2)有效統計與監測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資料:
建議要求開辦電子商務貿易的境內機構無論是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跨境外匯收支業務,對辦理跨境電子商務的新台幣、外匯收支資料需標注特殊標識,便於對跨境電子商務收支資料開展統計與監測。
同時,在個人結售匯系統未向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介面的情況下,同意支付機構採取先購結匯再由補錄結售匯訊息的模式。
外匯局要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資料的統計、監測、管理,定期進行現場檢查,以達到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管理目的,增強監管力度。
(3)明確規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和申報模式:
一.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的模式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應規定為法人機構,申報時間為發生跨境資金收付日,申報模式由法人機構主動到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的模式下,建議申報主體為支付機構,由其將當日辦理的個人項下跨境外匯收支資料匯總後到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並留存交易清單等關聯資料備查。
(4)規範外匯備付金管理:
明確規定電子支付機構通過外匯備付金專戶存取外匯備付金。
外匯局要規範外匯備付金專戶外匯收支範圍,將專戶發生的外匯收支資料納入外匯賬戶非現場監管體系進行監測。
建議將外匯備付金按資本項下進行管理,收取外匯備付金的支付機構需定時向外匯局報送備付金收支情況,並將其納入外匯指定銀行外債指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