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合婚法之正誤得失【八字命理教學】
古今合婚方法很多。列舉幾種:
(一)、生肖屬相合婚法。
此法認為:凡男女出生年的年支相刑、相害、相沖者不宜婚配,相合、相生者宜婚配。如丑戌相刑,丑年生者不宜與戌年生者婚配;子未相害,子年生者不宜與未年生者婚配;子午相沖,子年生者不宜與午年生者婚配;寅亥相生相合,寅年生者宜與亥年生者婚配。(餘者類推)這種方法簡單地從雙方四柱的年支生剋沖合刑害關係合婚,忽視二者命局的整體配合,顯然是片面、粗糙而不足取的。?
(二)、神煞合婚法
此法以唐朝呂才神煞合婚法為代表,以男女雙方原命局的神煞為依據進行合婚。此法在命學界素有爭議。特別是明朝張楠對其痛加批駁曰:“只以男女命浪立數目,配合相成,名曰合婚。妄立天醫、福德為上婚,遊魂、歸魂為中婚,五鬼、絕命為下婚,其謬甚矣。安可只以男女二年命,捨去月與日時,而能論人婚配者乎?若有是理,則天下之議婚者是俱擇上、中二婚者而配之,擇下婚者而捨之,其法甚易而不難,宜乎天下無失夫之婦,喪偶之男矣。夫何後世又有孤霜之患者?份雖出於宿世之所定,亦由於議婚者之不明也。然論婚之禮,人道之端,亦不可不慎也。其理當何如耶?但當看男命,帶比肩、劫財重者,必擇女命帶傷害、食神重者配之。若女命帶傷官食重者,必擇男命帶比肩、劫財重者配之。此合婚之正理,豈可以呂才上中下三婚無根之說,無據之理而設人之婚配也耶?呂才說之謬,不足信明矣。”但批駁歸批駁,直至今天,仍有一些批命者沿用呂才之法,並且在某些方面還有一定程度上的準確性,這說明此法多少有些值得研究的內核。張楠提出的比劫食傷相配之法,雖有一些道理,但也未免過於簡單、粗糙,尚需補充完善。
(三)、其他還有雙方年柱或日柱干支相配(宜生合、忌沖克)、夫妻星相配(正財配正官、偏財配七殺)、年命相配(宜納音相生)等法。
無論哪一種方法,都多少有可取之處,但都不夠完善。正是由於上述合婚法則的缺陷,再加上批命者技術水平的局限,往往將不宜配合的怨偶扯在一起,而將適宜婚配的佳偶無情拆散。錯誤婚配造成的悲劇將如影隨形地纏著命主走完痛苦的婚姻旅程。豈可當兒戲視之?!?
盡善盡美的合婚方法
以男女雙方的命運全局組合為依據,以命理為準繩,是合婚的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導下,我們來尋求盡可能完美的合婚方法。
合婚的目的是為使婚配雙方都盡可能趨吉避凶,最大限度地改良婚姻運勢。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依靠合理的合婚方法。前面說過,婚姻的實質是男女人體五行氣場的親密組合,要使婚姻產生良好的命理效應,就必須使這種經由組合的人體五行新氣場對雙方都有益無害。五行之氣看不見摸不著,怎樣才能判別其是有益還是有害呢?這只有從雙方的命運全局入手進行分析。從命理的角度講,合婚應盡可能達到以下標準:
(一)、雙方的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中的用神。
(二)、一方的命局忌神最好可轉化為對方命局的喜用神;退而求其次,一方命局的忌神能被對方命局所克制。
(三)、一方命局中的喜用神力量不足而另一方命局五行恰好能對其補益。
(四)、雙方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富貴福壽之氣。
(五)、雙方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
(六)、雙方的行運最好能相互補益。
(七)、雙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相嚙合。
(八)、雙方年齡壽數基本上能符合,以避免中年喪偶的悲劇。
以上八條都能從命局中推斷,這是命理意義上的合婚。當然,男女婚配還應考慮其他命理的因素。如倫理道德、民俗習慣、法律法規、情感基礎等等。(這些是屬於社會學家研究的範疇,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在當今社會,婚姻大多是自主和自由的,婚姻大多萌芽於男女雙方的愛情。戀愛是婚姻的前奏,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戀愛、婚姻觀,但一般情況下,大多是從感情、色慾、物慾、時俗等幾方面進行考慮的,而很少有人從命理的角度去考慮二者婚配的合理程度。待請人合婚時,雙方的感情已趨向成熟,相互都已有結合的意願,這時去合婚,恐怕已不是最佳的時間了,因為如果命理認為適宜結合,倒是皆大歡喜;如果命理認為不適宜結合,雙方則會陷於感情與命理的矛盾之中--分手又捨不得,結合又怕帶來不幸;熱戀中的情侶,往往會為了愛情而不顧一切,即使是合理的命理建議,他們也會置之不顧,而違背五行法則最終難免受到五行法則的懲罰。這樣結合的夫妻,無論感情有多深,最終逃不過“悲壯”的結局。所以雙方最好是在能合能分的初戀之時,通過合婚從命理上去尋求雙方今後的婚配是否適宜的答案。合婚的目的和作用就是一個利用命運規律趨吉避凶,改良婚姻運勢。命理上的選取和愛情上的選取有時是不同步的,魚和熊掌不能兼得,怎樣取捨,就看當事人自己的決定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