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中文化』(中文漢化.本地化)的法律地位與對社會.廣大民眾的幫助
『軟體中文化』(中文漢化.本地化)指將外語版軟體的某些非內核程式譯成中文以方便國內使用者使用。
中文化軟體開發無需經由原共享軟體版權人同意,但中文化軟體開發人不應將中文化軟體置於個人網站或首頁以免構成侵權。
中文化軟體是其開發人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其版權受法律保護。
『軟體中文化』(中文漢化.本地化),一個我們早已熟悉的詞語。
許多人使用英文軟體,就是從使用中文化版開始的。對於英語不太好而又找不到中文版軟體的使用者來說,中文化版無疑是非常好的選取。
可是,中文化軟體從出現的那天起,就一直受到“是否合法”的困擾,這已經成為制約中文化軟體發展的一道門檻。
而對於中文化軟體的性質,學術界罕有論述。
本文擬從版權基礎理論人手,對中文化軟體的法律地位作一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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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體中文化』的性質和定位:
按照軟體業界通常的標準,我們討論和關注的中文化軟體即通常我們所說的“中文化修改更新”。
中文化人在未經外國軟體版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外語版軟體的某些非內核程式。
諸如操作介面、選單、說明文件等翻譯成中文,但不改變軟體的內核程式,達到操作介面和使用說明的中文化,以方便國內使用者使用。
中文化人通過一定的程式將翻譯成果形成一個新的程式,稱“中文化修改更新”。
使用者在使用外國共享軟體的同時,只要運行、執行一下中文化修改更新程式,就可以達到彷彿使用的完全是一個中文軟體的目的。
本文將從法律角度揭示中文化軟體的性質。
A.『軟體中文化』和翻譯:
提到中文化,很多人認為就是在兩種語系之間進行翻譯。
從中文化的效果而言,的確如此。其實,中文化並不是簡單的翻譯。
中文化軟體本身雖不大,一般才幾百個K,然而它的完成也必須經由下列步驟:
使用者需求和可行性分析、系統規劃、總體設計、詳細結構設計、編碼和除錯、軟體維護。
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編碼和除錯,即用一定的程式設計語系來將軟體的邏輯結構實現為程式,無論是用進階語系編寫程式還是將其編譯為機器語系都屬於編碼的過程。
此外,由於在程式編寫的任何一個步驟出現的問題都可能造成軟體整體的問題,所以對編寫好的軟體必須進行反覆的除錯。
由此可見,軟體開發是一項複雜的專案,即使是小的中文化修改更新,也需要大量技巧。
它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語系翻譯,中文化軟體也不同於翻譯軟體。
B.『軟體中文化』和演繹:
根據版權理論,演繹作品是對已有的作品或其他材料進行演繹、加工所產生的作品。
演繹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模式,其具體形式通常有改編、翻譯、註釋和整理,但不限於此。
其實所有以現存作品為基礎直接創作新的作品的行為都是演繹。
不少人都認為,中文化軟體是對原共享軟體的演繹。這種說法並不準確。
單單中文化修改更新並不是原共享軟體的演繹作品,準確地說,應該是對原共享軟體運行中文化修改更新後所產生的“中文化版共享軟體”才是原共享軟體的演繹作品。
既然中文化軟體不是原共享軟體的演繹作品,因此,版權法上有關演繹作品的理論對中文化軟體並不適用。
但中文化人在中文化軟體的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使用、複製原共享軟體,尤其是在軟體的除錯過程中,會通過運行中文化修改更新來測試“中文化版共享軟體”的穩定性及中文化效果。
這就涉及未經版權人同意而演繹共享軟體是否侵犯了原共享軟體版權人的版權問題。
根據《版權法》,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是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版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實踐中絕大多數中文化人都是為學習研究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憑自己的興趣愛好從事著中文化事業的,顯然屬於合理使用,因此沒有侵犯原共享軟體版權人的版權。
C.中文化和反向專案:
軟體反向專案(又稱復原專案)是指將他人的目的代碼程式(二進位編碼)利用反彙編、反編譯軟體使其復原為彙編代碼程式(原始碼程式)。
通過對他人軟體產品的解剖、分析,瞭解其中的功能、效能、組織結構、處理流程、算法、介面等設計要素。
因為一般軟體開發是按進階語系原始碼→彙編原始碼→目的代碼這個順序進行的,但因為目的代碼為二進位模式。
不是可讀作品,對於只得到某個軟體的目的代碼而無法得到其進階語系或彙編原始碼的個人或單位。
如果需要得到這個軟體的原始碼,可使用一些私人的軟體(例如反彙編程式),將目的代碼復原成原始碼,因為這個做法的順序正好與軟體開發順序相反,所以又稱為反向專案。
對於反向專案的合法性,學界尚無定論。
有人認為從版權保護的一般原則出發,反向專案是容許的;
一種觀點認為反向專案的複製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屬於非法行為。但根據著名的Sega Enterprises公司訴Accolade案,對於反向專案是否構成侵權,不可一概而論,而要看目的。
反向專案後對原始碼進行分析、瞭解,吸取其設計思想為己用的目的不能認為是侵權。
關於中文化修改更新,按照軟體專案學的定義,軟體的概念不僅內含可執行代碼和非執行代碼,而且內含關聯文件。
僅就可在電腦中運行的部分而言,中文化修改更新也至少有可執行程式和非執行的資料這兩類。
軟體運行時顯示的文字內容有可能來自以上兩個部分。所以中文化工作通常不能完全在某一部分完成。
而實際上,反向專案僅是某些中文化模式中的一個中間過程,或是說是對目的軟體進行解析的過程,而中文化的結果通常是一個與解析相反的過程,即編譯(或彙編等)。
隨著軟體開發手段的進步,反向專案不再是新型中文化模式的一個必需步驟。
由此可見,中文化和反向專案的關係是:有一部分中文化軟體是通過對原共享軟體實施反向專案而開發出來的。對於該部分中文化軟體,從中文化人實施反向專案的目的來看,不能認為是侵權。
D.中文化軟體與原共享軟體:
前已述及,中文化軟體與原共享軟體之間並不是演繹與被演繹的關係,筆者以為,就兩者的關係而言,非常類似於傳統民法上的從物和主物之間的關係。
理由在於:中文化軟體是獨立存在的軟體,並不是原共享軟體的構成部分;
從中文化軟體的開發目的而言,就是為了方便外語不太好的中國使用者更好地使用共享軟體,在一定意義上有輔助原共享軟體使用的作用,而缺少了原共享軟體,中文化軟體沒有任何價值。
與主從物關係不同的是,主從物須同屬於一人,以保證對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而中文化軟體和原共享軟體往往不屬於同一人。
原共享軟體多為國外版權人為了推廣使用其軟體或是提高其知名度,在英特網上供他人任意下載使用(或試用),而中文化軟體多為國內電腦軟體愛好者的作品。
由上述中文化軟體的性質分析可知,在我們討論範圍內的中文化軟體是合法的。中文化人開發自己的中文化軟體無需經由原共享軟體版權人的同意。
二、中文化軟體的使用和規制:
中文化軟體本身的合法性並不代表實踐中中文化人沒有侵犯原共享軟體的版權。就目前而言,對中文化修改更新,中文化人通常有三種做法:
其一,將共享軟體和中文化修改更新同時放在自己的個人首頁上,合成的工作交給使用者自己在本地機器上完成。
其二,僅提供中文化修改更新,不提供共享軟體。
其三,將共享軟體與中文化修改更新合成後,形成“中文版的共享軟體”,將其放在個人首頁上,使用者直接下載後就可以使用了。
就第一種做法而言,其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將共享軟體置於個人首頁上,是否侵犯版權人的權利,應當視不同情況而定。
實際上,有些個人網站、首頁的訪問量相當大,而且不少還通過宣傳廣告盈利,這種情況就不能視為屬於個人研究、學習目的,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這裡應該指出的是,對於共享軟體,雖然其版權人供他人私藏下載使用,但並不是什麼人都有權提供下載。
對於第二種做法,由於中文化軟體是中文化人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對其享有版權,因此有權利對其自由支配,而且沒有妨礙原共享軟體版權人的權利。因此,毫無疑義,這是完全合法的。
對於第三種做法,其違法性顯而易見。
前已述及,“中文化版共享軟體”是原共享軟體的演繹作品,將其放在個人首頁上,很難解釋為合理使用。在未經原版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顯然侵犯了原版權人的演繹權。
因此,建議中文化人採用如下措施:
不要將共享軟體放在自己個人首頁上,僅將自己的中文化修改更新放在自己的首頁上,中文化的結果交給最終使用者在安裝中文化修改更新時根據需要完成,從而避免侵犯他人版權。
由於中文化軟體是中文化人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且中文化軟體本身是合法的,中文化人無需經由原共享軟體版權人的授權即可進行中文化軟體的開發。因此,中文化人的版權受法律保護。
結合版權理論,一個受版權法保護的中文化修改更新應當具備:
第一,它是一個獨立程式。
第二,這個獨立程式的功用在於實現外文軟體的中文化。
第三,中文化過程不改變原外文軟體的實質功能,即不改變原外文軟體的內核,而只改變部分外殼。
第四,中文化軟體所改變的外殼僅是涉及文字說明及選單部分。因此,中文化人對具備上述特徵的中文化軟體享有版權。
但事實上,經常有些中文化人在其他網站上看到自己的中文化修改更新被盜用。
有的中文化軟體甚至被一些國內的軟體雜誌社燒錄成光碟,和軟體雜誌一起配套銷售。因此,中文化人應該積極行動起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那麼中文化人如何行使權利呢?根據我國關聯立法,對於電腦軟體,我國採取自動保護原則。
即自軟體開發完成時,開發人自動享有版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
但基於軟體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侵權認定的困難性,《電腦軟體保護條例》規定,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版權登記,是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是訴訟的前提。
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檔案,是軟體版權有效或是登記申請檔案中所述事實確定的初步證明。
此規定並非否定軟體的自動保護原則,只是從方便舉證角度,給予了登記人有利地位。
而對於中文化軟體來說,由於中文化人多為個人,且多為業餘愛好者,因此,要求中文化人註冊登記中文化軟體可行性不高。
但只要中文化人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一樣能行使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