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四柱推命 >>>《子平真詮評注》
 

目錄

方重審序
徐樂吾自序
《子平真詮》原序
凡例

一.論十干十二支
附干支方位卦圖
附《滴天髓》論天干宜忌 二.論陰陽生剋
附論四時五行宜忌
附五行生剋制化宜忌
三.論陰陽生死
附陰陽順逆生旺死絕圖表 附支藏人元司令圖表
四.論十干配合性情
五.論十干合而不合
六.論十幹得時不旺
失時不弱

七.論刑沖會合解法
八.論用神
九.論用神成敗救應
十.論用神變化
十一.論用神純雜
十二.論用神格局高低
十三.論用神因成得敗因敗得成
十四.論用神配氣候得失
十五.論相神緊要
十六.論雜氣如何取用
十七.論墓庫刑沖之說
十八.論四吉神能破格
十九.論四凶神能成格
二十.論生剋先後分吉凶 二十一.論星辰無關格局 二十二.論外格用捨
二十三.論宮分用神配
六親

二十四.論妻子
二十五.論行運
二十六.論行運成格變格 二十七.論喜忌干支有別 二十八.論支中喜忌逢運透清
二十九.論時說拘泥格局 三十.論時說以訛傳訛
三十一.論正官
三十二.論正官取運
三十三 論財
三十四.論財取運
三十五.論印綬
三十六.論綬印取運
三十七.論食神
三十八.論食神取運
三十九.論偏官
四十.論偏官取運
四十一.論傷官
四十二.論傷官取運
四十三.論陽刃
四十四.論陽刃取運
四十五.論建祿月劫
四十六.論建祿月劫取運
四十七.論雜格
四十八.論雜格取運

四十、論偏官取運

偏官取運,即以偏官所成之局分而配之。煞用食制,煞重食輕則助食,煞輕食重則助煞,煞食均而日主根輕則助身。忌正官之混雜,畏印綬之奪食。

煞用食制,即食神制煞格也。不論煞輕食重,或煞重食輕,均以身強為第一要義。煞克身,食洩氣,以敵制敵,非身強不能用也。身主強健,煞旺食強,極為貴格。若身主弱,則非用印以制食化煞不可。如四柱無印,決非美造,至於身主強,而煞重食輕,喜行食傷制煞運,忌官混雜,畏印奪食,忌財生煞。若煞輕食重,官印財運非特不忌,且為所喜矣。如本篇所列一貴造:

乙 亥

乙 酉

乙 卯

丁 丑

為身強煞旺,用食制煞之格也。運行南方,食神得地,金水不通根為美。但壬運合丁去食,巳運會酉丑煞強,必有不足,庚辰合乙酉助煞,均非美運也。

 

煞用印綬,不利財鄉,傷官為美,印綬身旺,俱為福地。

煞用印綬,其關鍵在於印,最忌財破印為傷用神也。傷官為美句恐有誤。既用印化,不宜再洩,特有印回克,不以傷官為忌也。印綬身旺俱為福地者,最喜印綬,而比劫亦佳也。如本篇脫丞相命:

壬 辰

甲 辰

丙 戌

戊 戌

雜氣透煞,四柱土多,制煞太過,喜得三月甲木,制食衛煞,兼以化煞,為食重透印也。行官煞運,有甲木引化,反為美運,最忌財旺破印也。乙巳、丙午、丁未為印綬身旺之地,均吉,丁壬合煞無害,戊申之後無佳運矣。



丙 寅

戊 戌

壬 戌

辛 丑

本篇何參政命造,日主弱而煞重,以時上辛印化煞為用,妙在丙財生煞而不破印,兩不相礙,為煞印有情也。以庚子辛丑為最美,壬寅、癸卯、甲辰亦吉。蓋不傷印,總無妨礙也。煞用傷官,行運與食同(食傷同類)。



七煞用財,其以財而去印存食者,不利劫財,傷食皆吉,喜財怕印,透煞亦順。

七煞用財,用之模式不同。如身強食重而煞輕,用財洩食傷以滋煞,亦可用財,《滴天髓》所謂「財滋弱煞」是也。有身強用食制煞,而透印奪食者,用財去印,是以病藥取用也,詳見本篇評注。如周丞相造,兼此兩種用法:

戊 戌

甲 子

丁 未

庚 戌

一水四土,制煞太過,本可用甲木製土,無如冬木力薄,不足疏土,且財印並見,無劫相衛,亦不能用印。丁火通根戌未,得土衛護而身強,反以印為病。用庚去病,洩傷生煞為用。運行戊辰已巳食傷之地,有財洩其氣,不畏食重。原局煞輕,用神在財,透官煞亦順,惟忌劫財之鄉耳。

其以財而助煞不及者,財已足,則喜食印與幫身;財未足,則喜財旺而露煞。

以財助煞不及,即財滋弱煞也。財已足,喜食印與幫身,即用印化煞,見上例何參政造,財未足,喜財旺露煞,如上周丞相造。即其一例。更有印重煞輕而用財者,如本篇劉運使造:

甲 申

乙 亥

丙 亥

庚 寅

寅戌拱午而透丙,即是火局,寅亥又合木,煞化為印,甲乙並透,印重身強,取財損印為用,不以煞論也。戊已運食傷生財自是美運;寅卯印太旺不利;最佳者為庚辰辛十五年,巳運刑沖合併見,不免多事。壬運露煞不忌,而以劫財之鄉為最忌也。

 

煞帶正官,不論去官留煞,去煞留官,身輕則喜助身,食輕則喜助食。莫去取清之物,無傷制煞之神。

官煞混雜者,以取清為貴,「莫去取清之物,無傷制煞之神」兩語,實為取運扼之言。如本篇岳統制命:

癸 卯

丁 巳

庚 寅

庚 辰

巳中丙火為煞,丁火為官,丁以巳為根,非混雜也(詳得時不旺失時不溺節)。特丁從己透,官作煞論,以癸水制煞為用也。最忌見戊己土,所謂「無傷制煞之神」也。乙印甲寅運,雖不甚吉,而無妨礙,因不傷用也。癸丑壬子辛亥,用神得地,順利可知唉 。

 

丙 子

甲 午

辛 亥

辛 卯

本篇沈郎中命,以子午沖為去煞留官,似非的論,午亦可為丙火之根,非混也。官作煞論,與上造同,特辛金不通根,身弱印輕,非行幫身之地不可。制煞雖佳,尚未全美,幸所行之運,申本不比劫之地,戊戌已不印地,足以幫身化煞,補其不足耳。

按此兩造,均不能以官煞混雜論,詳見《訂正滴天髓征義》官煞相混節。

煞無食制而用刃當煞,煞輕刃重則喜助煞,刃輕煞重,則宜制伏,無食可奪,印運何傷?七煞既純,雜官不利。

煞無食制,全恃身強,方能敵煞,身強必是用刃也。然刃輕煞重,仍宜制煞之運,原局無食印運亦佳。煞輕刃重,官運無傷,煞重刃輕,官運有害。如本篇趙員外造:

戊 辰

甲 寅

戊 寅

戊 午

身強煞旺,而所行之運,皆是印劫幫身之地,故為美運也。煞雖純而日元更旺,故乙卯官鄉尚有礙,而庚辛制煞為不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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